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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促进先进材料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若干政策(2026—2030年)(征求意见稿)
发表日期:2026/8/27 15:08:04 重庆经信委 兰格钢铁网
    

重庆市促进先进材料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若干政策(2026—2030年)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部署,促进先进材料行业结构优化与升级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点行业通过合规产能置换或整合升级发展

1.对于长流程改短流程炼钢、整合或购入新增产能建成短流程炼钢的产能置换项目,且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一次性按10元/(吨/年)产能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于整合或购入新增产能建成电解铝置换项目,且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一次性按30元/(吨/年)产能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于整合水泥熟料产能置换建成项目,且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一次性按5元/(吨/年)产能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对半导体显示用基板/载板玻璃原片、先进封装用基板玻璃原片、航空航天用玻璃原片建成项目(含置换项目),一次性按10万元/(吨/天)产能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对于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石化化工中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代的电石和纯碱、烧碱、黄磷等不新增产能的建成搬迁项目,一次性按10元/吨设计产能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钡、锶新材料建成项目,一次性按照产能500元/吨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老旧装置、低效生产能力装置退出和更新改造

7.在2026年至2028年间,退出100吨以下转炉、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弧炉给予300万元/台套补助,退出老旧低效自备燃煤机组给予200万元/台套补助,退出15万吨/年以下独立铝用碳素项目给予200万元补助,退出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给予50万元补助。

8.符合国家化工老旧装置更新范围的装置,企业完成相应更新改造的给予100万元/套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化工企业搬迁入园

9.鼓励化工园区外企业搬迁进入合规的化工园区、鼓励沿江一公里化工企业退出沿江一公里范围,对完成整体搬迁(或退出)的企业,按照企业搬迁工程量所需资金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拆除所有沿江一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装置、公辅设施等设施设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本政策措施所列激励标准均为最高标准,政策措施除前文有特殊规定外,均从2026年1月1日起算,按照年度实际需求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控制。存量申报主体与增量申报主体同等享受激励资格,同一申报主体每年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最多支持两个方向,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内容的事项与市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30年12月31日。

《重庆市促进先进材料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若干政策(2026—2030年)(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部署,推动我市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合规产能置换或整合升级发展,老旧装置、低效生产能力装置退出和更新改造,化工企业搬迁入园,我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起草形成了《重庆市促进先进材料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若干政策(2026—2030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为确保政策合规性、针对性及落地性,参照产业政策通用标准,科学设置政策奖补比例、最高限额及适用范围,严格遵循财政资金管理和规定,规范政策兑付规则,明确政策有效期、预算管控、申报频次等约束条款,规避政策重复扶持、资金超额兑付等问题。

二、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主要针对合规产能置换或整合升级发展、老旧装置、低效生产能力装置退出和更新改造,化工企业搬迁入园等三个方面提出支持政策。

第一条,重点行业通过合规产能置换或整合升级发展。对于建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短流程炼钢产能置换项目、电解铝置换项目、特种玻璃原片项目、钡锶新材料项目,按产能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于建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整合水泥熟料产能置换项目、石化化工行业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等量替代的电石和不新增产能的合规搬迁项目,按产能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第二条,老旧装置、低效生产能力装置退出和更新改造。在2026年至2028年间,退出低效转炉、电弧炉补助300万元/台套,退出老旧低效自备燃煤机组补助200万元/台套,退出低效独立铝用碳素项目补助200万元,退出低效水泥粉磨站补助50万元。更新改造符合国家化工老旧更新范围装置的给予100万元/套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化工园区外企业搬迁进合规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搬迁并退出沿江一公里范围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拆除所有沿江一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装置、公辅设施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若干政策》还明确了统一执行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30年12月31日。存量申报主体与增量申报主体同等享受激励资格,同一申报主体每年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最多支持一个方向,与市级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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