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为保持政策连续性,我部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djglzqyj@mail.mnr.gov.cn。
自然资源部
2023年2月9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我部对即将到期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3个文件(以下简称“3个文件”)进行了修订,拟将3个文件合并为1个文件重新发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
(一)合并3个文件并重新发布,保持政策延续性。3个文件是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保持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迫切需要修改合并后重新发布。
(二)取消不符合地质工作规律的勘查限制条件,服务找矿行动。为鼓励综合勘查和“就矿找矿”,梳理了矿业权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符合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生产规律的规定,亟需取消。
(三)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优化矿业权登记程序。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服务矿业权申请人,有必要优化划定矿区范围等矿业权登记程序,取消法律规定已明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部分要件,进一步减轻矿业权人负担。
二、主要修改内容
按照“3合1”的思路,国土资规〔2017〕14号文修改后作为《通知》第一部分“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修改后作为第二部分“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国土资规〔2017〕15号文修改后作为第三部分“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14号、16号文共性内容合并为第四部分“其他有关事项”。在具体修改内容上,为鼓励勘查找矿,放宽变更勘查矿种、采矿权深部上部勘查和探矿权转让年限的限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精简矿业权登记申请要件,删除其他文件已明确规定的内容。
(一)取消综合勘查矿种限制。为鼓励开展综合勘查,明确综合勘查矿产资源的,不需要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除4种特殊情形外,探矿权转采矿权时,确定开采矿种并向具有登记权限的机关提出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
(二)鼓励“就矿找矿”。为鼓励“就矿找矿”,明确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以及深部、上部可开展勘查工作,转采时以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
(三)放开探矿权二级市场,取消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限限制。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勘查,按照出让登记的要求,规定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的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
(四)明确探矿权保留可继续勘查。为鼓励已设探矿权深入勘查,本次修改明确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需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
(五)取消探矿权分立限制。为服务探矿权人,按照地质工作的客观规律,本次修改取消了探矿权分立限制,将采矿权新立登记时应注销原探矿权修改为可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或注销原探矿权。
(六)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程序,由先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新立登记,简化为直接申请新立登记,同时规定了新立登记的矿区范围确定原则,明确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在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时予以确定。
(七)精简矿业权登记申请要件。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取消探矿权申请资料中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等4项资料,采矿权申请资料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等5项资料。调整优化部分矿业权申请资料内容,对采矿权延续登记剩余保有储量证明材料等3项资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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